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申诉
大庆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刑诉法除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外,还有很多其他可以申诉的情形:
一是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,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。
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(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,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;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):(一)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,不予以释放、解除或者变更的;(二)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;(三)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的;(四)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不解除的;(五)贪污、挪用、私分、调换、违反规定使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。
三是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,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四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,但是不能停止判决、裁定的执行。
五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,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,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。
刑事案件申诉小常识
一、申诉主体
1.服刑人员本人;
2.服刑人员的法定代理人:被代理人的父母、养父母、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、团体的代表;
3.服刑人员的近亲属:“近亲属”是指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姊妹。
4.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申诉。
二、申诉期限
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,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,超过两年提出申诉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:
1.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;
2.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,人民法院未受理的;
3.属于疑难、复杂、重大案件的。
三、申诉受理机关
对生效刑事判决、裁定的申诉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,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。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,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,一方已经受理的,另一方暂缓受理。
(一)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诉
1.普通申诉案件:终审法院管辖;
2.二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对第一审判决申诉的:第一审法院管辖;
3.疑难、复杂、重大的案件: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;
4.死刑案件: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,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。
(二)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
1.普通申诉案件:由生效判决、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;
2.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申诉案件:由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;
3.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的案件: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。
4.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: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、判决、裁定有错误可能的,经高检察院决定或批准,可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。